赦宥制度從其起源上講,是屬於法律範疇。先秦時期赦宥的最初理念是指赦過宥罪,即對刑罰的赦及宥,這也是赦宥的最基本內容,所以赦宥又經常被很多學者稱為赦免。後來隨著赦宥的逐漸發展,漢代,赦宥在刑罰減免含義的基礎上又衍生出另一項內容,即推恩。推恩主要是指蠲免民眾的賦稅、欠負或獎賞百官軍士。
一、先秦時期赦宥的起源與發展法律罪刑減免的內容是歷來學者對赦宥制度最為關注的問題,近代最早對這一問題進行總結性研究的當推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他在《歷代刑法考》一書中專辟十二卷對古代的赦進行考察,在這十二考中,他採用的是對赦的史料分類彙集,每類按照從古至今的年代順利編排,可以說是史料浩瀚,分類精當。他的研究方法為後來對赦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調。
關於赦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易經·解卦》有:「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根據後人對該卦的解讀,「赦」是指對過失犯罪免除罪刑,「宥」則是指對其他罪犯寬免刑罰。
《周禮·秋官》中司刺的執掌是: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赦宥的對象均有條件限制,宥是對犯罪赦免條件的規定,只有不識、過失與遺忘三種情況可以寬宥;赦是對特殊犯罪群體罪刑的免除,老弱及愚蠢之人均可得到寬免。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講對特殊罪刑的處罰寬免理念,和後世的赦宥制度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它的赦免範圍較窄,只是對特殊情況及特殊人群的赦免,還不具備後世那種大赦天下或曲赦某一地區的赦免範圍。其次,此時的赦宥還是一種單獨存在的法律行為,赦宥只能僅僅屬於法律的內容,沒有像後世那樣與特定的政治情況相聯繫。所以,此時的赦宥還不能稱之為制度。
現可考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大赦最早出現於春秋時期,即魯國庄公二十二年的「肆大眚」。沈家本評價說:「《司刺》所言者,尚無後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之肆大眚,似為大赦之權輿。」
春秋戰國時期,除了魯國出現這種大赦的權輿之外,其他各個國家也都有類似這種形式的赦宥。像春秋末年的楚國,也出現了這種大赦的形式,像我們所熟悉的陶朱公長子吝金害弟的故事,范蠡次子的生死就和楚國的赦有著密切的聯繫。
陶朱公的二兒子殺人被囚禁在楚國,其大兒子攜重金去楚國營救弟弟,他遵從父親的建議把重金送於楚國上上下下都很敬重的庄生。庄生入宮遊說楚王說:「某星宿某,此則害於楚。」楚王聽從庄生的建議下令封三錢之庫,準備以赦布德消災。庄生所找的另外一個楚國貴人就依照以往經驗跟庄生說:「每王且赦,常封三錢之府,昨暮王使使者封之。」范蠡的大兒子認為弟弟理應因楚王的赦而出,他並不知道這次赦是由於庄生的幫忙,所以又找庄生取回了金子。庄生很生氣,他又遊說楚王說:「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報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殺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錢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國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令論殺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從這個例子來看,楚國此時應已有因災異而赦的情況,而從陶朱公大兒子因楚王發布赦,其弟弟就會被放出的想法來推測,這種赦應該是涉及大規模的犯人,這種赦已具備後世赦宥的某些特徵。而真正意義上的大赦天下則是秦漢時期的赦宥制度。
二、秦漢時期赦宥的發展秦國在戰國時期已屢行赦宥,甚至還有大赦罪人的記載。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建立秦朝以後,其在位三十多年都未嘗行赦宥。秦二世在位期間有過大赦的兩次記載,一次是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十月戊寅的「大赦罪人」,關於這次大赦的具體記載史料不足;另一次「大赦天下」是在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冬,當時的大赦是為了赦免驪山的囚徒,使他們從軍抗擊陳涉所派遣來攻秦的周章的軍隊。
兩漢是赦宥逐漸完善與發展的時期,並逐漸發展出具有大赦、曲赦、特赦、減等等不同規格,並且赦宥的背景開始與朝廷禮制聯繫起來,如皇帝的即位與崩、上尊號、改元、立太子、冊皇后、平反、日食、地震、巡狩、祀明堂等等。在這個階段,赦宥發展成為一種赦宥制度。
漢代在赦書減免罪刑的內容還不如後代詳細與寬厚,很多赦宥其法律寬免的內容僅有「大赦天下」四字,並未交待大赦的具體標準。
據鄔文玲研究,漢代「如果只有『大赦天下』或者『赦天下』之文,則意味著是常赦。如果註明『諸不應宥者,皆赦除之』,則相當於後代常赦所不原條。」同時,她還認為漢代「大赦天下是不包括殊死者的」。
值得注意的是,漢代在發布的大赦中,增加了賞賜推恩的內容。此時,漢代的赦宥制度正如馬端臨所言:
「按赦之為言,宥有罪之謂也。後來之赦,非獨宥罪而已,又從而推恩焉。」
赦宥在赦免罪人的同時,還會對一些特殊人群進行賞賜或推恩,其主要推恩內容有:賞賜官員金帛及官秩、官爵,賜民爵、牛酒、帛,舉賢良方正等官員,放免某些民眾的租賦等。
如漢元帝初元四年(公元前45)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
「赦汾陰徒;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高年帛;行所過無出租賦。」
該次祀后土汾陰赦的內容有赦免罪刑,賜民爵、女子牛酒、鰥寡高年帛,免車駕行幸所過之地的租賦。
漢代是赦宥中推恩民眾內容發展的重要階段,此時的赦宥在減免罪刑的內容之外,增加了具有漢代赦宥特色的推恩內容,使赦宥具備了刑與賞兩方面的功能。總體來說,漢代赦宥的推內容比減免罪刑的內容要多,但各項內容都較為簡單。
三、漢唐赦宥推恩內容的發展漢代赦宥的推恩內容在魏晉時期,又有發展,但變化最大的時間段仍是在唐朝。
魏晉時期,赦書的推恩條目,如賦稅蠲免條目從漢代較為簡單的內容,發展得稍微細緻。宋孝武帝大明三年(459)四月,司空、南兗州刺史竟陵王誕因犯罪貶爵不服,據廣陵城反,該年秋七月,孝武帝率軍攻克廣陵城,斬誕,並大赦天下,
「尚方長徒、奚官奴婢老疾者悉原放;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賜粟帛各有差;王畿下貧之家,與近行頓所由,並蠲租一年。」
該次大赦放免的範圍僅有從事宮廷中飲食器皿制辦的服勞役刑罰的尚方長徒、多以犯罪者連坐之家屬充掌宮人喪葬、疾病等的奚官以及奴婢之老疾者,該次大赦僅僅指明原放這幾類人。專門對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賜爵及粟帛在大赦中還是第一次見到,但該項措施被後世所吸納,成為了赦書中經常性的內容。
另外,此次大赦對租稅的蠲免更為具體,僅僅放免了都城所在地及王師所經之地一年的租稅,這實際上是減小了推恩的範圍,使得大赦更為理性。
梁武帝太清元年(547)的南郊赦文:
「尤窮者無出即年租調;清議禁錮,並皆宥釋;所討逋叛,巧籍隱年,闇丁匿口,開恩百日,各令自首,不問往罪;流移他鄉,聽復宅業,蠲課五年。」
此文對推恩內容有所控制,尤窮者可以不出即年租調,即年是指當年;其他赦過宥罪的內容也加以時間限制,赦下百日之內自首免罪;該赦還增加了對流移之民的恩賜,他們可以恢複本有的產業,並且還蠲免五年的租課。
唐代順應了漢代以來大赦賞賜發展的趨勢,繼承和擴大了推恩的範圍,使得推恩條文更為具體與理性。
關於對百姓賦稅的推恩有了欠負官物的放免條件及執行時間上的限制,在放免租稅上有地區的差別,如河北地區經歷了戰爭,所以百姓給復三年,回紇兵經過之處,免今年租稅。對文武百官的恩賞也有所區別,三品以上官員與四品以下官員恩賞的級別就不一樣,封贈文武正員常參官的父母邑號,要求各州舉薦合乎赦書規定類型的人才。
唐代赦書推恩內容的複雜性特徵是宋代赦書推恩內容的發展基礎。 唐代在大赦推恩內容之上,產生了一些禁止性條令,這是很多唐史研究者已關注到的問題,即赦書的申禁職能,抑或有人稱為赦書的立法職能。
唐代在赦書中出現「立法制、行禁令」的內容與政治局勢是密切相關的,唐朝中晚期,藩鎮割據勢力坐大,中央對其控制力減弱。面對這種形勢,朝廷希望通過聲勢浩大的赦書傳播,推行中央的政令,與此相應,赦書中立法與申禁的內容逐漸增多。
「君子以赦過宥罪」:談談我國古代「減刑」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赦宥制度從其起源上講,是屬於法律範疇。先秦時期赦宥的最初理念是指赦過宥罪,即對刑罰的赦及宥,這也是赦宥的最基本內容,所以赦宥又經常被很多學者稱為赦免。後來隨著赦宥的逐漸發展,漢代,赦宥在刑罰減免含義的基礎上又衍生出另一項內容,即推恩。推恩主要是指蠲免民眾的賦稅、欠負或獎賞百官軍士。
一、先秦時期赦宥的起源與發展
法律罪刑減免的內容是歷來學者對赦宥制度最為關注的問題,近代最早對這一問題進行總結性研究的當推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他在《歷代刑法考》一書中專辟十二卷對古代的赦進行考察,在這十二考中,他採用的是對赦的史料分類彙集,每類按照從古至今的年代順利編排,可以說是史料浩瀚,分類精當。他的研究方法為後來對赦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調。
關於赦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易經·解卦》有:「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根據後人對該卦的解讀,「赦」是指對過失犯罪免除罪刑,「宥」則是指對其他罪犯寬免刑罰。
《周禮·秋官》中司刺的執掌是: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赦宥的對象均有條件限制,宥是對犯罪赦免條件的規定,只有不識、過失與遺忘三種情況可以寬宥;赦是對特殊犯罪群體罪刑的免除,老弱及愚蠢之人均可得到寬免。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講對特殊罪刑的處罰寬免理念,和後世的赦宥制度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它的赦免範圍較窄,只是對特殊情況及特殊人群的赦免,還不具備後世那種大赦天下或曲赦某一地區的赦免範圍。其次,此時的赦宥還是一種單獨存在的法律行為,赦宥只能僅僅屬於法律的內容,沒有像後世那樣與特定的政治情況相聯繫。所以,此時的赦宥還不能稱之為制度。
現可考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大赦最早出現於春秋時期,即魯國庄公二十二年的「肆大眚」。沈家本評價說:「《司刺》所言者,尚無後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之肆大眚,似為大赦之權輿。」
春秋戰國時期,除了魯國出現這種大赦的權輿之外,其他各個國家也都有類似這種形式的赦宥。像春秋末年的楚國,也出現了這種大赦的形式,像我們所熟悉的陶朱公長子吝金害弟的故事,范蠡次子的生死就和楚國的赦有著密切的聯繫。
陶朱公的二兒子殺人被囚禁在楚國,其大兒子攜重金去楚國營救弟弟,他遵從父親的建議把重金送於楚國上上下下都很敬重的庄生。庄生入宮遊說楚王說:「某星宿某,此則害於楚。」楚王聽從庄生的建議下令封三錢之庫,準備以赦布德消災。庄生所找的另外一個楚國貴人就依照以往經驗跟庄生說:「每王且赦,常封三錢之府,昨暮王使使者封之。」范蠡的大兒子認為弟弟理應因楚王的赦而出,他並不知道這次赦是由於庄生的幫忙,所以又找庄生取回了金子。庄生很生氣,他又遊說楚王說:「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報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殺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錢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國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令論殺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從這個例子來看,楚國此時應已有因災異而赦的情況,而從陶朱公大兒子因楚王發布赦,其弟弟就會被放出的想法來推測,這種赦應該是涉及大規模的犯人,這種赦已具備後世赦宥的某些特徵。而真正意義上的大赦天下則是秦漢時期的赦宥制度。
二、秦漢時期赦宥的發展
秦國在戰國時期已屢行赦宥,甚至還有大赦罪人的記載。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建立秦朝以後,其在位三十多年都未嘗行赦宥。秦二世在位期間有過大赦的兩次記載,一次是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十月戊寅的「大赦罪人」,關於這次大赦的具體記載史料不足;另一次「大赦天下」是在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冬,當時的大赦是為了赦免驪山的囚徒,使他們從軍抗擊陳涉所派遣來攻秦的周章的軍隊。
兩漢是赦宥逐漸完善與發展的時期,並逐漸發展出具有大赦、曲赦、特赦、減等等不同規格,並且赦宥的背景開始與朝廷禮制聯繫起來,如皇帝的即位與崩、上尊號、改元、立太子、冊皇后、平反、日食、地震、巡狩、祀明堂等等。在這個階段,赦宥發展成為一種赦宥制度。
漢代在赦書減免罪刑的內容還不如後代詳細與寬厚,很多赦宥其法律寬免的內容僅有「大赦天下」四字,並未交待大赦的具體標準。
據鄔文玲研究,漢代「如果只有『大赦天下』或者『赦天下』之文,則意味著是常赦。如果註明『諸不應宥者,皆赦除之』,則相當於後代常赦所不原條。」同時,她還認為漢代「大赦天下是不包括殊死者的」。
值得注意的是,漢代在發布的大赦中,增加了賞賜推恩的內容。此時,漢代的赦宥制度正如馬端臨所言:
「按赦之為言,宥有罪之謂也。後來之赦,非獨宥罪而已,又從而推恩焉。」
赦宥在赦免罪人的同時,還會對一些特殊人群進行賞賜或推恩,其主要推恩內容有:賞賜官員金帛及官秩、官爵,賜民爵、牛酒、帛,舉賢良方正等官員,放免某些民眾的租賦等。
如漢元帝初元四年(公元前45)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
「赦汾陰徒;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高年帛;行所過無出租賦。」
該次祀后土汾陰赦的內容有赦免罪刑,賜民爵、女子牛酒、鰥寡高年帛,免車駕行幸所過之地的租賦。
漢代是赦宥中推恩民眾內容發展的重要階段,此時的赦宥在減免罪刑的內容之外,增加了具有漢代赦宥特色的推恩內容,使赦宥具備了刑與賞兩方面的功能。總體來說,漢代赦宥的推內容比減免罪刑的內容要多,但各項內容都較為簡單。
三、漢唐赦宥推恩內容的發展
漢代赦宥的推恩內容在魏晉時期,又有發展,但變化最大的時間段仍是在唐朝。
魏晉時期,赦書的推恩條目,如賦稅蠲免條目從漢代較為簡單的內容,發展得稍微細緻。宋孝武帝大明三年(459)四月,司空、南兗州刺史竟陵王誕因犯罪貶爵不服,據廣陵城反,該年秋七月,孝武帝率軍攻克廣陵城,斬誕,並大赦天下,
「尚方長徒、奚官奴婢老疾者悉原放;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賜粟帛各有差;王畿下貧之家,與近行頓所由,並蠲租一年。」
該次大赦放免的範圍僅有從事宮廷中飲食器皿制辦的服勞役刑罰的尚方長徒、多以犯罪者連坐之家屬充掌宮人喪葬、疾病等的奚官以及奴婢之老疾者,該次大赦僅僅指明原放這幾類人。專門對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賜爵及粟帛在大赦中還是第一次見到,但該項措施被後世所吸納,成為了赦書中經常性的內容。
另外,此次大赦對租稅的蠲免更為具體,僅僅放免了都城所在地及王師所經之地一年的租稅,這實際上是減小了推恩的範圍,使得大赦更為理性。
梁武帝太清元年(547)的南郊赦文:
「尤窮者無出即年租調;清議禁錮,並皆宥釋;所討逋叛,巧籍隱年,闇丁匿口,開恩百日,各令自首,不問往罪;流移他鄉,聽復宅業,蠲課五年。」
此文對推恩內容有所控制,尤窮者可以不出即年租調,即年是指當年;其他赦過宥罪的內容也加以時間限制,赦下百日之內自首免罪;該赦還增加了對流移之民的恩賜,他們可以恢複本有的產業,並且還蠲免五年的租課。
唐代順應了漢代以來大赦賞賜發展的趨勢,繼承和擴大了推恩的範圍,使得推恩條文更為具體與理性。
關於對百姓賦稅的推恩有了欠負官物的放免條件及執行時間上的限制,在放免租稅上有地區的差別,如河北地區經歷了戰爭,所以百姓給復三年,回紇兵經過之處,免今年租稅。對文武百官的恩賞也有所區別,三品以上官員與四品以下官員恩賞的級別就不一樣,封贈文武正員常參官的父母邑號,要求各州舉薦合乎赦書規定類型的人才。
唐代赦書推恩內容的複雜性特徵是宋代赦書推恩內容的發展基礎。 唐代在大赦推恩內容之上,產生了一些禁止性條令,這是很多唐史研究者已關注到的問題,即赦書的申禁職能,抑或有人稱為赦書的立法職能。
唐代在赦書中出現「立法制、行禁令」的內容與政治局勢是密切相關的,唐朝中晚期,藩鎮割據勢力坐大,中央對其控制力減弱。面對這種形勢,朝廷希望通過聲勢浩大的赦書傳播,推行中央的政令,與此相應,赦書中立法與申禁的內容逐漸增多。